工作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具体分情况说明如下:
原派遣单位与新派遣单位为关联企业或存在承继关系
若前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实际控制人相同,或新公司明确承继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如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龄连续计算),则工作年限应自首次入职派遣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例如:A公司派遣员工至甲单位工作,后A公司被同一集团的B公司收购,B公司继续派遣该员工至甲单位,此时工龄应连续计算。
原派遣单位与新派遣单位无关联,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转派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若劳动者因原派遣单位注销、劳务派遣协议终止等非自身原因,被安排至新派遣单位且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张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例如:原派遣公司因业务调整终止与甲单位的合作,将员工转至另一家派遣公司继续派往甲单位,且劳动合同条件未降低,此时工龄可合并。
劳动者主动选择更换派遣单位或岗位、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寻求更高薪资、主动离职后重新入职)更换派遣单位,或新派遣单位将其派往完全不同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关系实质性变更,则工作年限通常从新派遣单位入职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员工从派遣至甲单位的生产岗,主动离职后通过另一家派遣公司入职乙单位的行政岗,此时工龄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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