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用工单位不停更换派遣公司时,工作年限的计算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一般可连续计算或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符合法定情形可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体到派遣场景中,若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如减少经济补偿支付、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通过更换派遣公司的方式变相延续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此时可认定为“非因劳动者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例如,用工单位与A派遣公司合同到期后,立即与B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将劳动者继续派遣至同一岗位工作,且未支付原派遣期间的经济补偿,则劳动者在A、B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不符合法定情形可能分段计算
若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如主动提出更换派遣公司、与原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重新签订)或因派遣公司合法终止派遣协议(如派遣公司经营不善、用工单位因业务调整合法退回劳动者等)导致更换派遣公司,且原派遣公司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则新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通常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单独计算。例如,劳动者因原派遣公司降低工资待遇而主动解除合同,后与新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原工作年限与新工作年限一般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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