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僵尸企业改制时职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政策和实践,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职工安置原则
在“僵尸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应遵循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企业、所属集团公司以及所在地政府应共同承担起职工安置的主体责任,确保职工在改制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具体安置措施
内部退养:
-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 企业应参照相关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登记与就业援助:
-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 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负责逐一核对、登记建档,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经济补偿金支付:
- 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社会保险处理
社保补缴:
- “僵尸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 对一次性补缴暂有困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
- 补缴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养老保险费清偿与核销:
- 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 对清偿欠费资金不足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审核确认和复核后,可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退休人员医保:
- “僵尸企业”破产、撤销时,不再为原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企业宣告破产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需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个人分别缴纳。
四、其他支持措施
- 就业培训与再就业:政府应提供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增强再就业能力。
- 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同时保障司法工作经费,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 法律保障:加强环保、安全、信贷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对“僵尸企业”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其尽快退出市场。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安置提供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僵尸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妥善安置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提供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措施,可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