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每个季度绩效标准都不一样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制定和调整绩效标准时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民主程序。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工资结构和发放标准确实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然而,这种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特别是在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必须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
具体到绩效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想要每个季度都调整绩效标准,那么这种调整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典型的案例。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没有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随意改变绩效工资规则,导致劳动者的工资被扣减。这种行为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因为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民主程序,单方决定变更执行修改后的绩效工资规则,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我的答案是:每个季度绩效标准都不一样并不一定违法,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民主程序,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和告知的情况下,随意调整绩效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和调整绩效标准时,应该充分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民主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