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租赁合同里有商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合法吗-袁韶浦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合同纠纷

结论:商场租赁合同中约定商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这一条款的合法性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下不合法,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

  1. 公平原则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约定商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相当于赋予商场单方面、无限制的解除权,而承租人则需承担合同被随时终止的风险,这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举例:若商场因自身经营策略调整(如引入其他品牌)而随意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能面临装修损失、客户流失等重大损失,而商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显然不公平。

  2. 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
    若该条款是商场预先拟定、未与承租人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商场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此类“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承租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举例:商场在合同中以小字印刷“商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未口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可要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角度

  1.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满足法定条件,如: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地震导致商场损毁);
    • 承租人严重违约(如拖欠租金超约定宽限期);
    • 承租人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擅自转租或改变商铺用途)。
      若商场无任何法定理由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承租人损失等责任。
  2. “无条件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冲突
    “无条件解除”条款试图绕过法定解除条件,赋予商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此类条款无效,从而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角度

  1. 优先续租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若商场通过“无条件解除”条款排除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举例:合同到期后,商场以“无条件解除”为由拒绝与承租人续签,但承租人愿意以原条件继续租赁,商场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四、例外情形:商场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况

  1. 承租人同意或追认
    若承租人明确表示同意商场的解除行为(如书面签署解除协议),或事后追认商场的解除行为(如接受商场的补偿方案),则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2.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
    若合同中除“无条件解除”条款外,其他条款合法有效,且商场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如承租人严重违约),则商场仍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承担证明解除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五、法律建议

  1. 对承租人的建议

    • 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解除条款,要求删除“无条件解除”等不公平条款;
    • 若商场坚持保留此类条款,可要求补充“商场解除合同需提前XX日通知并支付违约金”等限制性条款;
    • 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并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维护权益。
  2. 对商场的建议

    • 避免在合同中设置“无条件解除”等显失公平的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 若需解除合同,应确保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并遵循书面通知、协商处理等程序;
    • 考虑通过合理补偿(如减免租金、提供替代铺位等)减少纠纷,维护商业信誉。

总结:商场租赁合同中“无条件解除”条款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但多数情况下因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定解除条件而无效。承租人应警惕此类条款,商场也应谨慎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法律纠纷。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