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征收土地过程中,队长(或组织者)是否需要为参与做工的人员发放工资,需根据具体用工性质和法律关系来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队长与做工人员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若队长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人员参与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如测量、清点、搬运等),且双方存在明确的用工合意(如口头或书面约定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则队长需按约定支付工资。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同时,接受劳务一方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 关键点:需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安排指令等),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若做工人员为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或义务帮忙
若土地征收工作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主导,且参与人员为集体成员,以义务劳动形式协助(如村民自发参与清点自家土地附着物),则可能不涉及工资支付。但需注意:
- 例外情形:若集体组织通过决议明确给予补贴或误工费(如按日计酬),则需按决议执行;
- 风险点:若队长以集体名义组织用工,但实际将工作外包或从中获利,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需支付工资。
建议:
- 对做工人员:保留工作证据(如照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若未获报酬,可先与队长或集体组织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 对队长/组织者:明确用工性质,避免口头约定,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若为义务劳动,应提前告知并留存集体决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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