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进度款不审价而仅在结算款时审价,在法律层面是可行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注意潜在风险。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时不进行审价,仅在最终结算时统一审价”,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合同未禁止此操作,且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法律不干涉。
风险提示: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发包方可能以“未审价”为由拒付进度款,承包方需承担资金周转压力;若结算时审价结果与承包方预期差异较大,可能引发纠纷。
2. 行业惯例与公平性考量
- 行业惯例:部分工程领域(如大型基建)可能采用“进度款按比例支付,结算时统一审价”的模式,但需以合同明确为前提。
- 公平性风险:若进度款支付金额远高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如未扣减预付款、材料款等),承包方可能获得超额利益;反之,若发包方拖延审价,承包方可能因资金不足影响工程进度。
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与已完成工程量挂钩”,并设置“审价争议解决机制”(如第三方机构复核),以平衡双方权益。
3. 法律强制性规定
目前法律未强制要求进度款必须审价,但需注意:
- 审计条款: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则审计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793条)。
- 税务合规:进度款支付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开具发票,若虚报金额可能涉及偷逃税款,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操作要点:即使不审价,也应保留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等证据,以备结算时核对。
4. 实务操作建议
- 合同层面: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如按形象进度支付)及结算审价流程”,避免模糊表述。
- 过程管理:定期核对已完成工程量,双方签字确认,减少结算争议。
- 风险防范:若发包方拖延审价,承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11条主张“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价款”,或通过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
总结:进度款不审价、结算款审价的模式在法律上可行,但需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并注意过程留痕与风险控制。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实务经验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