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1987年至1992年在攀钢集团二滩粘土矿作为农民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能否算作视同工龄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当时的政策规定以及您是否满足视同工龄的认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视同工龄的认定条件:
- 视同工龄通常指的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或特定条件下,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
- 对于农民合同工而言,其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视同工龄,往往取决于当时的具体政策以及地方性的规定。
您的情况分析:
- 您在1987年至1992年期间作为农民合同工在攀钢集团二滩粘土矿工作,这一时间段属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劳动政策与现在存在较大差异。
- 在那个时期,农民合同工的身份和待遇往往与正式职工有所不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尚未完善。
- 因此,要确定您这段工作年限是否能够算作视同工龄,需要查阅当时的政策文件、地方性规定以及攀钢集团的相关规定。
可能的法律后果与建议:
- 如果当时的政策或地方性规定明确将农民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那么您这段工作年限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龄。
- 如果政策或规定未明确提及农民合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或者存在其他限制条件,那么您这段工作年限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视同工龄。
- 建议您:首先,尝试联系攀钢集团或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了解当时的具体政策规定;其次,如果可能的话,查找并保存相关的政策文件或地方性规定作为证据;最后,如果确实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地方,您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社会保险专家,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总结来说,您1987年至1992年在攀钢集团二滩粘土矿作为农民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能否算作视同工龄,取决于当时的政策规定以及您是否满足视同工龄的认定条件。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的政策解读和证据收集,因此建议您在必要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社会保险专家。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