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公司与职工平摊社保滞纳金的行为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 从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社保滞纳金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保义务而产生的,其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法律并没有规定职工需要承担这部分滞纳金。所以公司要求与职工平摊社保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
- 从合同约定角度
- 即使公司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平摊社保滞纳金的约定,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要求职工平摊社保滞纳金,属于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以该约定无效,职工无需按照此约定承担滞纳金。
- 从实际操作角度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司强行要求职工平摊社保滞纳金,职工有权拒绝。若公司因此采取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当行为,职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的不合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公司改正;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裁决公司返还职工已承担的不合理费用,并可能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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