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否定书证签名的真实性应由哪一方申请鉴定-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合同纠纷

在诉讼中,若一方否定书证签名的真实性,原则上应由否定方申请鉴定,但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主张方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1. 否定方申请鉴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若一方对书证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签名系伪造或非本人所签,否定方(即提出异议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应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其主张。例如,被告在庭审中否认原告提交的合同中其签名的真实性,此时被告需申请笔迹鉴定,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主张方申请鉴定的例外情形
    若否定方虽否认签名真实性,但未明确提出鉴定申请,而主张方(如原告)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签名可能真实(如双方此前存在类似签名文件、证人证言等),法院可能依职权要求否定方申请鉴定。若否定方拒绝申请,法院可能直接认定签名真实;或在否定方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时,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如其他关联证据)推定签名真实,此时主张方无需主动申请鉴定。

  3. 实务建议

    • 若您作为否定方,务必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 若您作为主张方,需提前收集签名真实性的辅助证据(如签名样本、交易习惯等),以应对否定方的抗辩;
    • 鉴定机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指定,鉴定过程需全程公开,确保程序公正。

总结:否定签名真实性的一方通常需主动申请鉴定,但主张方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需承担补充举证责任。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证据链完整性及法院释明情况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