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签名真伪是哪一方提出
2025-09-03 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中,申请鉴定签名真伪的提出方,通常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主张以私文书证(如合同)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往往由该方提出鉴定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合同纠纷中,若一方主张合同上的签名为另一方所签,并以此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那么该方就应对签名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签名的真伪需要由专业机构通过笔迹鉴定来识别,则应由该方来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

二、具体情形分析

  1. 用人单位提交有劳动者签名的合同:

    • 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通常主张已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交了显示有劳动者签名的书面合同作为证据。
    • 若劳动者对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用人单位对签名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用人单位申请鉴定。
  2. 劳动者主张签名不真实:

    • 劳动者若主张合同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这是一项消极事实。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本人已经签字,这是一项积极事实。
    • 在此情况下,虽然劳动者提出了异议,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用人单位申请鉴定。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已有其他证据印证:如果已经有其他证据与合同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签订的事实存在,那么可能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 不影响裁判结果:如果合同是否系本人所签的事实认定,不影响相关请求的裁判结果(如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那么也可能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四、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不申请鉴定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鉴定或者拒不预交鉴定费,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很可能导致败诉。
  • 劳动者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当用人单位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后,劳动者一方应积极配合并参与鉴定。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或者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的,则应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五、建议

  • 在合同纠纷中,若对签名真伪有争议,建议首先明确举证责任在谁。通常,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 若需申请鉴定,应及时提出并预交鉴定费,以免因未履行举证责任而承担不利后果。
  • 在鉴定过程中,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比对样本等,以确保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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