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原告主张被告签名,而被告否认该签名时,关于谁负有鉴定义务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原告主张被告签名的情况:
- 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负有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的签名)真实性的责任,即原告负有证“真”义务。
- 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签名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告应当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等方式来强化其证据效力。
被告否认签名的情况:
- 被告虽然否认签名,但单纯否认并不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被告需要提供相反证据或申请鉴定来证明签名非其所为。
-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并不负有直接的鉴定义务。但如果被告希望法院采纳其否认的主张,应当积极提出证据或申请鉴定。
法院的释明与引导:
- 在双方对签名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对原告提供的书证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提供比对样本。
- 如果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且无其他反证,法院可能会直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在原告主张被告签名而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负有主要的证“真”义务和鉴定义务。被告虽然不负有直接的鉴定义务,但应当积极提供证据或申请鉴定来支持其否认的主张。如果双方均未申请鉴定,而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时,法院负有向当事人释明的义务,并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