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入围五家但是不足五家怎么处理-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公司事务

若框架协议约定必须满五家才生效,但实际入围不足五家,可分以下情况处理:

  1. 协议有明确“不足五家则失效”条款
    若协议中明确约定“入围供应商不足五家时协议自动失效”,则此时协议不生效,双方无需履行协议义务。此时建议双方重新协商,可调整入围条件(如放宽资质要求、扩大招募范围)重新招标,或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需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中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 协议未约定“不足五家则失效”,但约定“需满五家才签订正式合同”
    若协议仅约定“入围五家后签订正式合同”,但未明确不足五家时的处理方式,此时需结合协议目的判断:若协议本质是“预选供应商库”,则不足五家时仍可按实际入围数量签订正式合同(但需注意,若入围数量过少可能影响竞争性,需评估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若协议本质是“必须满五家才启动后续合作”,则双方可协商补充协议,或按“协议未达成”处理,终止合作。

  3. 协议未约定任何数量限制,仅约定“入围五家优先合作”
    若协议未对入围数量作强制性要求,仅表述为“优先与入围五家合作”,则不足五家时,已入围的供应商仍可按协议约定享受优先合作权,发包方不得以“数量不足”为由拒绝合作。此时需注意,若发包方故意设置过高门槛导致入围不足,可能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或《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 签订框架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入围数量不足时的处理方式”(如“不足五家时按实际入围数量执行”或“不足五家时重新招标”),避免争议;
  • 若已发生入围不足的情况,建议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协议约定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第五百一十条(合同补充规则)处理;
  • 若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项目,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情形)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情形)的规定,避免程序违法。

如有具体协议条款或场景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