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将进项发票从同一家公司取得,又将销项发票开给这家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
- 正常业务往来情况:如果双方是基于真实的业务交易,比如A公司向B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进项发票;之后A公司经过加工生产,将产品又销售给B公司,开具销项发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交易是真实发生的,有实际的货物或服务流转,符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原理,即有真实的应税行为发生,进项和销项发票的开具都是合法合理的,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
- 虚开发票等违法情况:
- 没有真实业务:如果双方并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或服务提供,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套取资金、虚增成本、骗取税收优惠等,而相互开具进项和销项发票,这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利用政策漏洞等不当目的:即使有部分业务往来,但通过人为操纵,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或者为了达到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目的,过度地、不恰当地在同一家公司之间循环开具进项和销项发票,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面临税务调整、处罚等风险。
所以,要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