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上班,单位不一定会多给钱,但会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法定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岗位和条件。在工资待遇方面,残疾人应当与同岗位的非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工资、福利等权益,单位并不会因为残疾而额外多给钱,但也不会因此减少其应得的报酬。
特殊岗位津贴或补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残疾人从事的是需要特殊技能或适应特殊工作环境的岗位,单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或补贴。但这并非普遍现象,而是根据具体岗位和单位政策而定。
税收优惠和社保减免:为了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社保减免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旨在降低其用工成本,从而间接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竞争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残疾人个人会直接获得更多的收入,而是通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如果残疾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了额外的福利待遇或工资标准,那么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这种情况下的“多给钱”是基于合同约定,而非法律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