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还可以当仲裁员吗-李禛成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劳动纠纷

受处分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然有可能担任仲裁员,但具体能否担任需结合处分性质、相关法律法规及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来确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员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曾任审判员;
  •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 律师执业满三年。

同时,该规则明确规定了不能担任仲裁员的情形,包括:

  •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曾被开除公职;
  • 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 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 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分析:

  • 如果受处分的人员其处分不属于“曾被开除公职”等明确禁止的情形,且符合仲裁员的其他条件,如曾任审判员、具有法律知识并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等,那么理论上是可以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
  • 如果处分涉及严重违法违纪,如被开除公职,则明确不能担任仲裁员。

二、商事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应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且仲裁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 曾任法官满八年;
  •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分析:

  • 仲裁法并未将受过行政处分作为禁止担任仲裁员的绝对条件。然而,如果行政处分涉及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公道正派形象和公信力,或者导致不符合具体仲裁机构的聘任条件(如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但处分导致职称被撤销),那么该人员可能无法担任商事仲裁员。
  • 轻微的行政处分,如一般性的警告或批评,通常不会必然导致不能担任仲裁员,但严重的、涉及职业道德和诚信问题的行政处分可能会对其任职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综合考量与建议

在聘任仲裁员时,仲裁委员会还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公道正派性、专业能力和经验等因素。因此,即使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没有明确的禁止担任仲裁员的情形,并且符合基本的资格条件,他们仍需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严格筛选和评估。

建议:

  • 如果您受过行政处分但希望担任仲裁员,首先应确认处分性质是否属于禁止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 其次,应评估自己是否符合仲裁员的其他资格条件,如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
  • 最后,可以积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并准备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的公道正派性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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