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过党纪处分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担任民商事仲裁员的。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且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同时,该法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主要包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将受到过党纪处分作为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二、党纪处分与仲裁员资格的关系
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它主要关注的是党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而仲裁员资格则主要关注的是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公正性和独立性等方面。两者在性质、目的和适用范围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受到过党纪处分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就不具备担任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只要该人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就可以担任民商事仲裁员。
三、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虽然法律并未将受到过党纪处分作为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候选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作风以及专业能力等。如果候选人受到过党纪处分,且该处分与其道德品质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关联,那么仲裁委员会可能会对其聘任持谨慎态度。
然而,这种谨慎态度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且没有其他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仲裁委员会仍然可以聘任其为仲裁员。
总结与建议:
受到过党纪处分的人,在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担任民商事仲裁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可能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决定是否聘任该人为仲裁员。因此,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受到过党纪处分并希望担任民商事仲裁员,建议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标准,再做出决定。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