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优先权违反公平竞争吗-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公司事务

战略合作协议中的优先权条款是否违反公平竞争,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行业特性及市场环境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优先权条款的合法性基础

  •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战略合作协议中的优先权条款(如优先购买权、优先合作权等)若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具有合法性。
  • 反垄断法例外:若优先权条款未导致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或排除、限制竞争,一般不构成垄断行为。例如,中小企业间的优先合作条款通常被视为促进合作的合理安排。

2. 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若一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行业龙头),通过优先权条款强制排除竞争对手或限制交易相对方选择权,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示例:某大型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协议,要求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向其供货,否则终止合作。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限制竞争。
  •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若优先权条款导致市场进入障碍或削弱竞争活力(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的规定。 示例:两家企业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在特定区域内互相授予优先合作权,排除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3. 合规性审查要点

  • 条款内容:优先权条款应明确范围、期限及行使条件,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滥用。例如,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比“无条件优先”更合规。
  • 市场影响:评估条款是否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竞争者减少或消费者选择受限。可通过市场份额、行业集中度等指标辅助判断。
  • 行业特性:某些行业(如能源、通信)因涉及公共利益,可能对优先权条款有更严格的限制,需结合行业监管政策审查。

4. 法律建议

  • 企业角度:
    1.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前,委托律师对优先权条款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确保不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指南。
    2. 避免在协议中设置“独家优先权”“无条件优先”等可能引发争议的条款,改用“合理期限内优先”“同等条件优先”等表述。
    3. 定期评估协议执行情况,若发现条款导致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或排除竞争,及时调整或终止合作。
  • 监管角度:若认为优先权条款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其依据《反垄断法》调查处理。

5. 典型案例参考

  • 某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案: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否则限制流量或提高佣金,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被罚款并责令整改。
  • 某行业联盟优先合作案:联盟成员通过协议约定互相授予优先合作权,导致市场进入障碍,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相关条款被宣告无效。

总结:战略合作协议中的优先权条款本身不必然违反公平竞争,但需警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排除竞争的风险。建议企业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合规审查,并根据行业特性及市场环境调整条款内容。如有具体协议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