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办理病残津贴后,劳动合同原则上仍然有效,但需分情况讨论:
病残津贴的性质与劳动合同的存续
病残津贴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非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合同继续有效,劳动者仍享有劳动者身份,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缴纳社保、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限制
若劳动者因病残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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