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企业职工在公司担任两种职务被委派到下属公司上班,是否应领两份工资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若与下属公司有明确约定且合理合法
- 如果职工与下属公司就担任的两种职务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约定了针对不同职务分别支付相应的工资,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不涉及不合理的薪酬差距等,那么职工是可以领取两份工资的。例如,职工在原公司担任技术主管,被委派到下属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下属公司根据其生产经理的职责和工作量,与职工约定单独支付一份工资,同时原公司也继续按照技术主管的岗位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职工领取两份工资是合理的。
- 若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合理
- 没有约定:若职工与下属公司没有就两种职务分别支付工资进行明确约定,一般不能当然地认为可以领取两份工资。下属公司可能只会根据职工实际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按照一个合理的薪酬标准支付工资。比如职工被委派到下属公司后,虽然名义上担任两个职务,但实际上主要履行其中一个职务的工作,下属公司可能只会按照该主要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 约定不合理:即使有约定,但如果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该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下属公司为了逃避税收或者规避某些法律责任,与职工约定极低的工资标准来掩盖实际的高薪酬,或者约定不合理的薪酬差距,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职工不能按照不合理的约定领取两份工资,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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