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员被辞退时,其股权激励的处理需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具体约定、辞退原因及公司章程等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股权激励协议有明确约定
若返聘时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离职(包括辞退)时股权的处理方式”(如回购、强制转让、作废等),则直接按协议执行。例如:
- 协议约定“被辞退时公司有权以原价回购股权”,则公司可按约定回购;
- 协议约定“离职后股权自动失效”,则返聘人员需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关键点:协议条款是处理股权激励的核心依据,双方均需遵守。
股权激励协议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
若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清,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辞退原因:
- 若因返聘人员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如贪污、泄密等)被辞退,公司可能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主张收回股权,但需举证;
- 若因公司经营调整或返聘人员能力不达标等非过错原因辞退,公司单方收回股权可能缺乏依据,需与返聘人员协商。
- 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
若公司章程或内部文件对股权激励有规定(如“离职时股权需转让”),且返聘人员入职时已知悉并同意,可参照执行;
若无相关规定,则需按《公司法》及《民法典》中关于股权转让、赠与的规则处理。
- 返聘人员贡献与股权性质:
若股权激励是基于返聘人员的特殊贡献(如技术、资源),且未约定离职处理方式,返聘人员可能主张保留部分股权或要求合理补偿;
若股权为“限制性股权”(如需满足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未达标时公司可按约定取消。
返聘人员已退休的特殊性
返聘人员与公司的关系通常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规定不适用。但股权激励涉及财产权益,仍受《民法典》保护:
- 若公司单方强行收回股权且无合法依据,返聘人员可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归属或赔偿损失;
- 若返聘人员拒绝配合股权变更,公司可依据协议或章程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建议行动:
- 对公司:辞退返聘人员前,应审查股权激励协议及公司章程,确保处理方式有合法依据;若需收回股权,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纠纷。
- 对返聘人员:若被辞退且涉及股权激励争议,可要求公司出示协议、章程等依据;若认为权益受损,可收集证据(如协议、辞退通知、贡献证明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有具体协议条款或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