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中,对于一方提交的并非新证据的材料,另一方不能直接拒绝质证,但可以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方面进行严格质证,以削弱其证明效力,甚至可能使法院不予采纳该证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非新证据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审中的“新证据”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调取的证据。不符合这些情形的证据,即视为非新证据。
二、质证要点及方法
对非新证据进行质证时,应重点关注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证据资格:
- 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强调对方未在一审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违反了举证时限规定。例如,可以指出:“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举证。对方一审时具备条件却未提供此证据,现二审才提交,其所述理由不构成正当理由。此逾期举证行为干扰了诉讼程序,该证据不应被采纳。”
- 证据来源合法性:审查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如:“审判长,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来源存疑,据说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这严重违反了证据合法性要求。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排除。”
- 证据形式符合要求:检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书证应提交原件。例如:“审判长,对方提交的[证据名称]为书证,但仅提供了复印件,未提交原件。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无法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对方未能说明无法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因此该复印件不具备证据资格。”
证明力:
- 关联性不足:指出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实质关联。如:“审判长,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该证据内容涉及[证据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能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 真实性存疑:从证据的形成过程、内容矛盾等方面质疑其真实性。例如:“审判长,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真实性有疑问。从形成时间看[说明时间不合理之处];从内容看[指出内容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证明力微弱:即使证据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但其证明力不足。如:“审判长,即便认可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但其证明力非常有限。该证据仅能反映[有限的事实情况],对方试图以此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显然说服力不足。在无其他有力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三、法院对非新证据的处理方式
二审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非新证据,通常会采取严格审查态度,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不予采纳:因当事人在一审中有足够时间和机会提交证据,二审法院可能直接不予采纳逾期证据。
- 训诫或罚款:为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法院可能对当事人进行训诫或处以罚款。
- 视情况而定:在特殊情况下,若法院认为证据对案件公正审理至关重要,且当事人能合理解释为何一审未提交,法院可能会酌情接受并进行质证。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
面对二审中的非新证据,应采取以下策略:
- 充分准备:熟悉案情,了解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提前准备质证意见。
- 严格质证:按照上述质证要点和方法,对非新证据进行全面、严格的质证。
- 合理利用法律资源:在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以获取更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在二审中面对非新证据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处理方式,通过严格质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