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中约定违约金1万到2万,在合法范围内,但具体是否合法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且对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设定上限(但需注意,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调解书中约定违约金在1万到2万之间,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
二、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判断
虽然法律未对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但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合理,即应当与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当。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可能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从而面临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风险。
若实际损失在1万到2万之间:在此情况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是合理的。
若实际损失低于1万或高于2万:
三、调解书的特殊性质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在调解书中约定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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