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这主要涉及到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下面我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在建筑工程领域,这一原则同样适用。当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以挂靠方式参与工程)与被挂靠单位签订挂靠协议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该协议范围内。挂靠人不能直接向与被挂靠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如发包人)主张权利,因为这不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次,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这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关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通常指的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些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如承包人对承接的施工项目“撒手不管”)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然而,挂靠人并不自动等同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只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参与工程,并不直接改变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需要证明自己具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且满足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条件。这通常涉及到对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挂靠人是否实际承担了施工任务并形成了与发包人之间的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曹坤作为跟随卞玉心到工程提供劳务的人员,他与东兴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东兴公司领取过工资。因此,在法律上,曹坤被认定为是向卞玉心个人提供劳务,而非向东兴公司提供。所以,当曹坤主张工资时,他只能向卞玉心主张,而不能直接向东兴公司主张,因为这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除非曹坤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并且满足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否则他无权要求东兴公司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或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挂靠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因为他们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突破这一原则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且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