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的事实”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标准,其核心在于该事实是否为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且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具体认定标准及要点如下:
时间节点要求
“新的事实”必须是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若该事实在原审审理阶段已存在,但因当事人未提出或司法机关未查实,则不属于“新的事实”范畴。例如,原审中已存在的证人证言,但因当事人未申请证人出庭而未被采纳,后续发现该证言的,不构成新事实。
事实性质要求
新发现的事实需与案件定罪量刑直接相关,且能够独立或与其他证据结合,对原判决、裁定的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原审认定被害人轻伤,但新发现的证据显示被害人实际构成重伤,则该重伤事实属于新的事实,可能引发量刑变更。
证据要求
新事实的认定需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支撑。证据需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新发现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新事实的依据。
与原审证据的关系
新事实需与原审证据无重复或矛盾,或虽与原审证据存在关联,但能够补充、修正原审证据的不足。例如,原审中被害人陈述被推翻,但新发现的监控录像能够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则该录像可视为新事实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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