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 抵押物的范围 民法典-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经济纠纷

在建工程抵押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土地使用权:

    • 在建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抵押时,必须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如被查封、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
  2. 已完工部分:

    • 已投入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已完工部分,包括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属于抵押物范围。这部分财产的价值通常通过专业评估来确定,并作为抵押权实现时的优先受偿依据。例如,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商业综合体,其已经建成的楼层和配套设施,如停车场、绿化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3. 后续建设部分(在符合条件下):

    • 对于正在建造但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如果其继续建造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那么这部分后续建设也可以纳入抵押物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后续建设部分的抵押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资金监管、工程进度等条件,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和稳定性。
  4. 从物与从权利:

    •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如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等。这些从物通常随同主物一起被抵押。例如,一个在建的工厂,其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都可以作为从物一并抵押。
    • 从权利则是指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地役权等。在抵押时,从权利也应一并考虑在内,以确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范围时,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将违法建筑或存在权属争议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 确定性原则:抵押物的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以便在抵押权实现时能够准确界定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的详细描述、位置、面积等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 合理性原则:抵押物的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匹配,避免过度抵押或不足额抵押的情况发生。同时,应考虑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市场价值波动等因素,以确保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在建工程抵押权时,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然而,对于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并无权优先受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一权利可能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如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意味着,如果购房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其权益将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充分了解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建设进度、市场前景等因素,以降低风险。同时,抵押人也应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避免存在权属纠纷或瑕疵。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