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建筑物抵押物的范围-吴桥山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房产纠纷

在建建筑物抵押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

    • 在建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抵押时,必须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如未被查封、扣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土地使用权应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则需经政府审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2. 已完工部分:

    • 已投入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已完工部分,包括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属于抵押物范围。这部分财产的价值通常通过专业评估来确定,并作为抵押权实现时的优先受偿依据。例如,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商业综合体,其已经建成的楼层和配套设施,如电梯、空调系统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3. 后续建设部分(在符合条件下):

    • 对于正在建造但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如果其继续建造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那么这部分后续建设也可以纳入抵押物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后续建设部分的抵押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资金监管、工程进度等条件。例如,一个住宅项目,虽然主体结构已经完成,但内部装修和绿化等后续工程尚未开始,如果这部分工程的资金已经到位,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这部分后续建设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4. 新增建筑物(特定情况下):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在建工程抵押权时,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然而,对于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并无权优先受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例如,一个已经抵押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又新建了一栋附属楼,这栋附属楼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原抵押物一起处分,但抵押权人对附属楼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5. 从物与从权利:

    •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如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等。这些从物通常随同主物一起被抵押。从权利则是指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如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地役权等。在抵押时,从权利也应一并考虑在内。例如,一个已经抵押的商业大楼,其内部的电梯、空调系统等附属设施,以及大楼所占用的土地上的通行权等地役权,都应随同大楼一起被抵押。

在确定在建建筑物抵押物范围时,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将违法建筑或存在权属争议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 确定性原则:抵押物的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以便在抵押权实现时能够准确界定优先受偿的财产范围。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的详细描述、位置、面积等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 合理性原则:抵押物的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匹配,避免过度抵押或不足额抵押的情况发生。同时,应考虑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市场价值波动等因素。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类型的在建工程可能受到特殊政策的限制,无法进行抵押。例如,某些公共设施或政府投资项目可能受到特殊政策的限制。因此,在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前,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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