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对于应当开除但继续上班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用人单位已依法作出开除决定,但因程序瑕疵或员工拒绝离职等原因导致员工继续上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若解除决定合法有效(如程序合规、证据充分),则劳动关系自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时终止。此时员工继续上班属于“事实劳动”,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可要求员工立即离职。若员工拒不离职,用人单位可通过书面催告、报警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强制处理,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导致额外成本。
若用人单位开除决定违法(如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或理由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若员工选择继续上班,用人单位必须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以“已开除”为由拒付工资。若用人单位拒付,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并可能主张加付赔偿金(50%-100%工资标准)。
特殊情形:员工主张“继续上班”但用人单位未明确反对
若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员工上班(如未收回门禁、未停发工资),可能被认定为“默认继续履行合同”,此时需按原标准支付工资。但若用人单位已通过书面通知、公告等形式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继续上班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侵入”,用人单位可报警处理。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开除理由、程序、员工反应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案例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