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为特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是违法的,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特定人员属于法定参保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若“特定人员”属于上述单位的正式员工(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责令补缴、罚款),且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特定人员属于非法定参保范围
若“特定人员”属于以下情形,公司可能无需强制购买工伤保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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