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做志愿者领取少量工资,在工作中摔伤的,其受伤性质及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即使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其与用工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等),则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退休工人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若用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务关系
若退休工人与用工单位未构成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性质灵活、报酬按次结算等),则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
建议行动:
温馨提示:法律关系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我咨询,以便更精准地分析案件走向及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