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申请行政诉讼能只告一个吗-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行政纠纷

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申请行政诉讼时不能只告一个,而应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同时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被告。

二、法律原理

  1. 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旨在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均成为诉讼对象,因此需要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以便法院对两者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2. 保障当事人权益: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仅起诉其中一个机关,可能会导致法院无法全面审查行政争议,从而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实际操作

  1. 起诉状的撰写:在准备起诉状时,原告应明确列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并详细阐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2. 证据的收集与提交:原告需收集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材料应能够证明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违法性。

  3. 诉讼时效的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可能会丧失起诉的权利。

四、可能后果

如果原告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仅起诉其中一个机关,法院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原告追加另一个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拒绝追加,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成本,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同时列为被告。

五、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一般情况下复议维持需要同时起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此时原告可以仅起诉原行政行为。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复议维持的范畴,而是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申请行政诉讼时,原告应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