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张远梅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劳动纠纷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确实拥有调查取证权,但这一权力并不等同于法院意义上的调查令出具权。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1. 仲裁员的调查取证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庭(包括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并在必要时自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准确查明事实,合理适用法律,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
    • 调查方式:仲裁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召集当事人或证人到庭作证、实地查看与争议相关的场所或物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或资料、向知情人调查情况等。
  2. 与调查令的区别

    • 调查令的专属性:调查令是法院特有的权力,用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证据时,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件。仲裁委并没有权力出具这样的调查令。
    • 仲裁员的调查手段:虽然仲裁员不能出具调查令,但他们可以通过上述提到的调查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这些调查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实际操作建议

    • 充分利用仲裁员的调查权: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充分利用仲裁员的调查权,及时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其帮助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这有助于更准确地查明事实,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 考虑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如适用):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遇到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且认为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可以考虑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申请调查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步骤并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本身,而是针对后续可能的诉讼程序。

总结来说,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拥有调查取证权,但这一权力并不包括出具法院意义上的调查令。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合理利用仲裁员的调查权,并在必要时考虑后续的法律途径以获取所需证据。如果您在劳动工伤或劳动仲裁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