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别处已交社保的条款,其合法性需分情况讨论,不一定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社保缴纳的强制性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若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别处已交社保”,实际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条款的效力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若合同中约定“在别处已交社保”,属于用人单位试图免除自身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形,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需注意,若劳动者确实已在其他单位参保(如非全日制员工、退休返聘人员等),且能提供有效证明,则该条款可能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实际履行角度
即使合同中有此类约定,若劳动者实际未在其他单位参保,或参保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如重复参保、虚假参保等),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社保缴纳责任。此外,若劳动者因此遭受损失(如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