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还款承诺书中约定的“每日违约金千分之二”是否合法的问题,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然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民间借贷领域,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上限,但通常认为,违约金与利息、其他费用等合计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每日违约金千分之二”的年化率远超这一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过高,从而面临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风险。
违约金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若违约金约定不合法,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建议
示例说明:
假设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每日违约金为千分之二,即每日需支付2000元违约金。若按此计算,年化违约金率将高达73%(2000元/天 × 365天 ÷ 100万元),远超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在此情况下,若借款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则很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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