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根据新闻背景及法律规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具体维度展开说明: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程序违法性分析
解除依据的规章制度未满足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解雇条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据以解约的“员工管理条例”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因此该制度对曹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
解除事由与事实不符
公司主张曹某11月1日“旷工”,但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曹某当日9时到岗、10时17分暂离后中午返回,实际出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旷工行为,且解约通知中未提及11月4日“旷工”事由(即使提及,按公司制度也未达“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因此,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不成立。
解除程序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建立工会的,需通知所在地工会)。本案中,公司未履行该程序,直接解除合同,程序违法。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理由是否成立?——实体违法性分析
“旷工”事由不成立
法院认定曹某11月1日实际到岗,公司主张其旷工缺乏证据支持。即使按公司所述制度,曹某11月4日申请陪产假被拒后未出勤,也仅构成1天未出勤,未达“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公司以主观推测(如“借陪产不劳而获”)抗辩,无法律依据。
陪产假申请的合法性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男方享有10天陪产假。曹某妻子孕37周需陪护,申请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拒批且未安排补休或调休,违反法定义务。
三、公司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赔偿金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四、对公众及企业的启示
对劳动者:
对企业:
总结:本案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事由与事实不符、未通知工会等程序违法,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8000元。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依法维权;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