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资包干制中的“五险”包含在内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工资包干制包含“五险”的个人缴纳部分,且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包干制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且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扣除个人社保部分后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某地最低工资为2000元/月,劳动者包干工资为3000元/月,其中个人社保缴纳500元/月,实际到手2500元,高于最低工资,合法。
若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保部分转嫁给劳动者,或工资扣除社保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若用人单位通过“包干制”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如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8%等)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或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扣除个人社保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劳动者包干工资为2000元/月,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单位+个人部分共1000元/月),实际到手1000元,低于最低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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