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以下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阐述:
定义与特征
-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 定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特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表现形式,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明确,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例如,小张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小张的岗位是销售专员,工作地点在公司总部,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月薪为8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等,这就是典型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定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 特征: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接受了劳动并支付了劳动报酬。例如,小李到一家小工厂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每天按时上下班,按照工厂的安排进行生产工作,工厂也按月给他发放工资,此时小李与工厂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与认定
-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认定:只要有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就可以认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后果与权益保障
-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等;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也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权益保障:书面劳动合同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依据。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内容主张自己的权利,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如要求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等。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法律后果: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权益保障: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同样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如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定义、法律依据、认定以及法律后果和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你在劳动纠纷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