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因做错事被罚款后,再次以相同事由罚他人钱财,可能涉嫌违法,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若您本身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或类似法定权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只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处罚。若您是普通公民或企业,无权对他人进行罚款。此时若以“罚款”名义向他人收取钱财,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或诈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取决于是否以威胁、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交钱。例如:您因乱停车被交警罚款后,又以“举报他人乱停车”为由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若您是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如公司、学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及《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单位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或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但“罚款”需满足严格条件:
若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执法
若您已因同一事由被行政处罚(如环保部门对工厂罚款),又以个人名义对其他违规主体“罚款”,属于“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议:
如有具体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