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仲裁中,当被申请人为2人以上时,仲裁员的选定方式主要依据仲裁规则来确定,以下是详细说明:
双方协商一致选定:
- 根据多数仲裁规则,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如果被申请人为2人以上,首先可以尝试由所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协商一致,选定一名仲裁员。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增强仲裁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分别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那么通常的做法是,每位被申请人有权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所有被申请人可以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若被申请人之间无法就共同选定达成一致,或者有的被申请人未行使选定权,则这些未选定或未能共同选定的仲裁员席位,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
首席仲裁员的选定:
- 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首席仲裁员的选定同样重要。如果当事人各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且已经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一名仲裁员,那么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通常由已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推举产生。如果这两名仲裁员未能就首席仲裁员的推举达成一致,那么首席仲裁员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
实际操作建议:
- 在参与商事仲裁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特别是关于仲裁员选定的部分。
- 如果可能的话,尽量与其他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更顺利地选定仲裁员。
- 如果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如被申请人之间无法就共同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有异议等,可以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并寻求其指导和帮助。
在商事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选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因此,各方当事人应认真对待,并遵循仲裁规则的规定来选定合适的仲裁员。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