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看表现”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单位不得以“看表现”“试用期考核”等理由拖延或拒绝签订。若超过一个月未签,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看表现”可能隐含的风险
单位若以“表现”为条件,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劳动者的应对措施
温馨提示:若您遇到类似情况,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