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农民工在工地受伤,本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生活费是否由工地发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被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即“生活费”)。此时,工地(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通常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若工地拒绝支付,农民工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若被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若工地以“已参保”为由拒付生活费,属于违法行为,农民工可依法维权。
若未被认定为工伤
若劳动行政部门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则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费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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