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会重点审查二次骨折与原工伤骨折及肿瘤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认定。具体如下:
若二次骨折与原工伤骨折直接相关,肿瘤未起实质作用
若二次骨折是原工伤骨折部位因未完全愈合、康复不当等直接原因导致,而肿瘤仅为偶然存在或未对骨折产生实质性影响(如肿瘤未侵犯骨骼、未引发病理骨折),则劳动能力鉴定通常会认定二次骨折与原工伤具有直接关联性。此时,鉴定机构会结合原工伤的伤残等级、二次骨折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可能升级伤残等级或延长停工留薪期。
若二次骨折主要由肿瘤引起,与原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若肿瘤为恶性肿瘤(如骨肉瘤、转移癌)或良性肿瘤但已侵犯骨骼(如骨巨细胞瘤),且二次骨折是因肿瘤导致骨质破坏、病理性骨折(即骨折由肿瘤本身引发,而非原工伤部位的正常愈合问题),则劳动能力鉴定可能认定二次骨折与原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此时,需区分两种情况:
若二次骨折是原工伤与肿瘤共同作用的结果
若二次骨折既与原工伤骨折部位未愈合有关,又因肿瘤导致骨质脆弱(如肿瘤浸润使骨骼强度下降),则劳动能力鉴定会综合评估两者的作用比例。例如,若原工伤骨折占主要因素(如70%),肿瘤占次要因素(如30%),则可能按原工伤伤残等级为基础,适当上调等级;若肿瘤占主导因素,则可能按非工伤处理,但需通过医学鉴定明确因果关系比例。
关键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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