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逾期付款不支付逾期利息,该约定有效吗-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合同纠纷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逾期付款不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解释

  1. 法定孳息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应得的收益。在工程款支付中,一旦双方当事人工程款结算完毕,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的,该欠付的工程款便具有类似借款的性质,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是一种法定责任和义务,具有强制性。
    • 违约赔偿责任则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约定责任义务得到完全履行而设置的惩罚性或补偿性的条款。
  2. 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规定明确了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为法定孳息,且其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计算。
  3. 约定放弃逾期利息的效力:

    • 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不支付逾期利息,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此,即使合同中有此约定,承包人仍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利息。

实际应用

  • 在实践中,施工单位放弃追究违约金往往是建立在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以建设单位同意在一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或者确定结算造价金额为前提的情况下发生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完全放弃了主张逾期利息的权利。
  • 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利息。此时,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不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将不能成为发包人抗辩的理由。

综上所述,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逾期付款不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承包人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利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