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法律依据-张永明律师|法行宝
2025-11-14 医疗纠纷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是违反我国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的。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3.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二、实际案例与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已有多个案例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而受到处罚。例如,某医师李某在接诊患者过程中,存在多次未按照规定填写门诊病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终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另一个案例中,崔玉凯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警告、罚款1.33万元的处罚。

三、建议与措施

为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注重实效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切实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同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是违反我国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病历资料的规范填写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