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收款后案发前已主动退钱,如何认定-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5-04-22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收款后案发前已主动退钱,仍可能构成受贿罪,但退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情节。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认定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行为分析:在此问题中,若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 主动退钱的影响

  1. 量刑考虑:虽然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收受的财物,但这并不改变其已经构成受贿罪的事实。然而,退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情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

  2. 法律原则: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即使在收款后案发前主动退钱,也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但退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有利情节,可能有助于减轻刑事责任。我建议行为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以争取更好的量刑结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