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将受贿款退还能不能认定受贿金额-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案发前将受贿款退还,不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但这一行为在量刑时可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受贿行为的本质与既成性

受贿的本质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一旦这两个要件成立,受贿行为即告完成。归还钱款并不能改变受贿行为的既成事实,因为受贿罪的成立并不以实际占有财物为最终状态,而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构成要件。因此,即使案发前退还了受贿款,该部分金额仍应计入受贿总额。

二、案发前退还受贿款的法律后果

  1. 犯罪认定方面:

    • 退还受贿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就构成了受贿罪。退还行为只是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不能改变受贿行为的性质。
  2. 量刑影响方面:

    • 尽管退还受贿款不能改变犯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这一行为可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可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处理。

三、案发前退还受贿款的具体情形分析

  1. 及时退还的情形: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能够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且不存在因外界压力或害怕被查处等动机,这种退还行为可能体现其主观恶性较小,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给予更轻的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及时”退还通常指在收受财物后的较短时间内,且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压力或查处风险的情况下,基于内心的悔悟或其他正当原因主动退还。
  2. 较长时间后退还的情形:

    • 若收受财物后经过较长时间,在即将案发或察觉可能被调查时才退回款项,这种退还行为虽然体现了被告人的一定悔罪态度,但并不能改变受贿行为的性质。法院在量刑时,虽然会考虑退还情节,但可能不会给予过大的从轻幅度。
  3. 退还动机的考量:

    • 退还动机也是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退还是出于真正的悔过自新,而非为了掩饰犯罪或逃避法律追究,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给予更轻的处罚。反之,如果退还是出于掩饰犯罪或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那么这一行为可能不会对量刑产生太大影响。

四、实际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各种证据来判断退回款项行为的性质。例如,如果受贿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且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退还行为只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五、建议与提醒

对于涉嫌受贿犯罪的人员来说,及时、主动地退赃是明智且必要的选择。这不仅可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但更重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法律底线,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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