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后受贿人退回财物是否还能认定-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6-03-21 刑事辩护

行贿后受贿人退回财物,是否还能认定行贿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一、通常认定行贿罪成立的情形

  1. 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已达成:

    • 如果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并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且行贿行为已经完成,行贿人达到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即使行贿款后来被退回,也通常会认定构成行贿罪。
    • 举例:甲为在某工程招标中中标,向负责招标的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50万元,乙收受后帮助甲顺利中标。之后,乙因担心被查处将50万元退还给甲。在此案例中,甲的行贿行为已完成,且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仍构成行贿罪。
  2. 行贿行为已对职务行为廉洁性造成侵害:

    • 行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要行贿人实施了行贿行为,就已经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侵害,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 即便行贿款后来被退回,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

二、不认定为行贿罪或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1. 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不正当利益:

    • 如果行贿人是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且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不构成行贿罪。
    • 举例:丙公司被国家工作人员丁以项目审批不通过相威胁,被迫给丁送去30万元,但丙公司并未因此得到任何项目审批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则丙公司不构成行贿罪。
  2. 及时退回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 在行贿行为完成后极短时间内,如果行贿人基于自身意愿主动退回行贿财物,且尚未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及相关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存在不认定为行贿罪的空间,但这种情况相对少见。
    •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后退回财物的情况,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考量的因素:

  • 行贿人的主观恶性:行贿人是否出于恶意或故意进行行贿,以及行贿的动机和目的。
  • 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贿行为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侵害程度。
  • 退回财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行贿人是否主动退回财物,以及退回的时间是否及时,是否在受贿人被查处前或行贿行为被揭露前退回。
  • 退回财物的完整性:退回的财物是否完整,是否只是部分退回,以及退回的财物是否与行贿时的财物一致。

总结与建议:

行贿后受贿人退回财物,是否还能认定行贿罪,需综合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意图、行贿行为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程度以及款项退回的时机和原因等多个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