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1-17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主要涉及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及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犯罪主体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关系人,这包括两类: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 近亲属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
    • 关系密切的人则可能包括情人、长期交往的朋友、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伙伴等,这些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或共同利益关系。
  2.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再担任公职,但其在任职期间形成的影响力和人脉资源仍可能被利用来受贿。
    •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可能利用其原职务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活动。

二、客观行为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通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原职务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具体包括:

  1. 利用影响力:

    • 行为人必须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原职务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行为人能够实施受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 利用影响力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如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如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
  2.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这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不正当利益通常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他人谋取了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此罪。
  3.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且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 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等其他形式的财物,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

三、主观故意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对于所收受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意图将财物据为己有或用于非法用途。

四、数额标准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特殊情况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还可能涉及一些特殊情况,如:

  1. 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受贿:如果关系密切的人代为转达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关系密切的人收受了财物仍按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行为知情或参与: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先知道或事后参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或受贿罪。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在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及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