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获利是否该扣除水 烟 等成本-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11-13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的获利计算中,一般不应扣除“水钱”“烟钱”等成本。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定义与获利计算原则

开设赌场罪中的“获利”,指的是通过开设赌场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非法性”和“利益性”,即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开设赌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在计算获利时,通常遵循的是“实际所得”原则,即行为人实际从赌场运营中获得的净收入,但这里的“净收入”并非简单意义上的收入减去成本,而是指非法行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

“水钱”“烟钱”等成本的性质

“水钱”通常指的是赌场中为赌客提供的饮水、小吃等服务的费用,而“烟钱”则可能指的是赌场内销售香烟等商品的收入或成本。然而,在开设赌场罪的语境下,这些费用或收入并不构成合法的经营成本或收入。因为赌场本身是非法的,其提供的所有服务或商品销售都是基于非法行为之上的,因此,这些费用或收入在计算获利时不应被考虑为合法的扣除项。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获利计算,法院通常会根据行为人的实际非法所得来进行判定,而不会扣除所谓的“成本”。这是因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其所有的“投入”和“产出”都是基于非法行为之上的,不存在合法的经营成本或收入。因此,在计算获利时,应直接以行为人通过非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为准。

可能的例外情况与考量

虽然一般情况下不应扣除“水钱”“烟钱”等成本,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这些费用或收入与赌场运营无直接关联,或者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这在开设赌场罪中几乎不可能),那么可能会考虑进行一定的扣除。然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且需要行为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来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其行为的非法性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计算获利时,不应试图通过扣除所谓的“成本”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相反,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总结来说,在开设赌场罪的获利计算中,一般不应扣除“水钱”“烟钱”等成本。行为人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