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许可的单位若不具备经营条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该许可。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其中,第5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它涵盖了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等情形。因此,如果已取得许可的单位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经营条件,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此条款撤销其许可。
二、实践操作
在实践操作中,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前,通常会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以确认被许可人是否确实不再具备经营条件。这些调查和取证工作可能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等。一旦确认被许可人不再具备经营条件,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被许可人。
三、法律后果
四、建议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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